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构建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强化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警示教育功能,现将我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A单位在防洪应急处置预案项目的磋商文件中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作为资格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A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录音录像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Y代理机构在代理智能监控系统项目过程中,未保存该项目录音录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Y代理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代理机构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A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生态维护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代理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8000元。
四、供应商串通投标
我局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工作中,发现中标供应商H公司与其他两家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者一致。经调查,H公司对串通投标事实予以认可,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H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另外两家参与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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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构建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强化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警示教育功能,现将我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A单位在防洪应急处置预案项目的磋商文件中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作为资格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A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保存录音录像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Y代理机构在代理智能监控系统项目过程中,未保存该项目录音录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Y代理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代理机构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A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生态维护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代理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8000元。
四、供应商串通投标
我局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工作中,发现中标供应商H公司与其他两家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者一致。经调查,H公司对串通投标事实予以认可,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H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另外两家参与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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